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各地法院作法不一。笔者认为,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视案件不同情况,由法院决定。
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 法没有规定,各地法院作法不一。笔者认为,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 告的起诉,应视案件不同情况,由法院决定。 第一、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在程序和实体上不适格部分被告的起诉 在实际诉讼中,实体上不适格的当事人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无权支配,其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在实体不适格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纯 属对诉讼资源的浪费。被告在程序上的适格,是诉讼在程序上具有合 法性的前提,如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性,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原告对 该被告的起诉。所以,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可以 控制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目的。 第二、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普通共同被告的起诉 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 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 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 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 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人及法 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 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