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例MicrosoftWord文档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 2010-02-2111:36:00 来源: 【字体:】【关闭窗口】 大中小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 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 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 市富水北路42号。 负责人:周成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韶松,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 203号海天商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屈庆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仕明,贵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为与 被上诉人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