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规定及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 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 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 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 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 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 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 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 得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