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考 情 分 析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公务员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试题部分,内容多,题型杂,出题较为灵活,较为注重对民法基础知识的考查,尤其是重视考查对有关民法法条的理解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考情 分析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公务员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试题部分,内容多,题型 杂,出题较为灵活,较为注重对民法基础知识的考查,尤其是重视考查对有关民 法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 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 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等。 商法在以往公务员考试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出题的概率也很低,但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今后商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比重会逐渐加大, 应引起考生的关注。考生应重点关注公司法中公司成立要件,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等。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的责任,入伙,退伙及合伙财产规定等。同 时关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等。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 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 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 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 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 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 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 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 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 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 权利、民事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自然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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