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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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浦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及《霞浦县 [2008]6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霞政号),制定销售管理暂行 规定。 一、销售原则 ㈠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 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霞浦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 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㈡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㈢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二、申购条件 ㈠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成员须具有霞浦县城社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农村 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户籍地工作、居住, 5 且至少有一人落户时间满年; 2 、家庭年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2009 的家庭收入标准。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 2.152.15 为万元以下(含万元),即是最低生活保障的 21500÷160/÷12÷3/3.73 元月月人户=倍。 320 、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县上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倍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