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十三条铁律

《统计法》的 “十三不得”      一、统计负责人3条“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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