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十三条铁律
《统计法》的 “十三不得” 一、统计负责人3条“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
《统计法》的十三条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