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附件1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

() 第一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1 附件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 ” 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 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 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 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 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专项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 格证书。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 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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