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0

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0)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

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0)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 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方便异地支付。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 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 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l)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汇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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