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精选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消费设备平安使用年限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消费设备的平安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鼓舞技术进步,促进展业持续、快速、平安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消费设备平安使用年限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消费设备的平安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的平安,鼓舞技术进步,促进展业持续、快速、平安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平安消费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直截了当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消费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 备“),其平安使用年限的治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平安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 的原那么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施行监 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消费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平安 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按照使用的平安情况,对到达本规定所规定的平安使用年限的民爆专 用设备,实行强迫报废。 第六条按照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 类,详细危险程度分类及平安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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