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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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 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 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