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过错责 任的确认以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地进 行。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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