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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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 产的无偿转让、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 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