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
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 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 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 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 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 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 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 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 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 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 第1页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