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修改版]
第一篇: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管理到人、服务到位、村民自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
第一篇: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管理到人、服务到位、村民自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作为“小康村”、“文明村”和“五好 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 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适合于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划生 育专职副主任、妇代会主任等为成员,下设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协会会长,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担任秘书长, 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 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协会理事会,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 并对会员颁发会员证,根据人口规模,组(社)建立协会“中心户”。 1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选配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按照减员增效、发挥作用的原则,组(社)配备已 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人 1 口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可选配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40 海选年龄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已婚育龄妇女担任。 第八条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报酬每年不低于 1500600 元;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每年不低于元,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县人口计生局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 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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