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 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 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 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