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县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动辖内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引导金融机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水平,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金
##县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 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辖内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 管理规定,引导金融机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水平,提高金 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江西省金融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抚州市 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 则。 一、评价组织 成立##县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政策法规综合评价领导 小组,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任组长,其他行领导任副组长,办 公室、货币信贷统计股、会计国库股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货币信贷统计股,负责对评价情况的收集、汇总等。 二、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各项评价内容以金融机构当期的经营行为 为依据,客观、公正反映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实际情况。 (二)民主公开原则。各项评价应坚持民主、透明化运作,及时 向评价对象、媒体通报评价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正向激励原则。坚持正面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金融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 (一)评价对象:##县市辖内所有金融机构。 (二)评价内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法规情况。主要是指依 法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的事项:包括货币信贷、支付结算、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