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 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2、吕刑:

1“”“”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 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 2 、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 、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 、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 、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在 审判需要时,也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就是判例法。 6 、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 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比。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对比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型判例处理。 8 、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9, 、八议:《魏律》首定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 适用对象是(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0“” 、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是官吏享有司法特 权的表现。 11 、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时 “” 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 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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