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3

(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2》)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2》)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 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 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 1 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 【释义】 活动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 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房 屋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从实践情况看,因突击抢建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当前矛盾纠纷中 突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建设活动,会增加征 收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进行建设活 动,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禁 止活动的范围主要有:一是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而且被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主要方面。征收补偿主要根据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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