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司法会计实务中几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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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实务中几个问题探析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田晓明 本文发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10 【摘要】:由于司法会计相关的专业标准尚未形成,实务中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操作不统一, 9 影响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执业风险。笔者将日常接触的个问题进行了比较,以期得到恰当 运用。 【关键词】:司法会计问题探析 我们在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标准 体系,有时认识模糊,未能恰当处理。笔者结合自己的鉴定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分 析,得到了一些启示,供同行参考。 一、委派与委托 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委托者通常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这些机 关基本是以开出委派书或聘请书的形式聘请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该委派书的内容比较简 单,一般只包括鉴定事项和委派文号,未涉及诸多通过协商才能确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委托 事项的需要。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不能 仅以该委派书的内容来接受鉴定,还应与这些机关另行签订一份适合委托事项要求的业务委 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 事项、鉴定的范围、限制条件、报告的交付时间、数量和用途、资料的提供和责任、收费数 额与收款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会由于诸 多不确定因素,在调整鉴定目标或鉴定思路时,增加难以预料的费用和时间,使委托双方产 生分歧,增加鉴定业务风险。因此,委派书不能替代委托书来使用。 二、文字表述与图表表述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表述方式不象审计等其他报告有比较成熟的规范的格式和范本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