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 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标本 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 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适用本办法。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 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特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特定 生产工艺、特定设施设备和物品、特定环境、特定承载从业人员 数量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