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划拨地的转让)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划拨地的转让)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土地及房的位置和面积 m2 甲方转让的土地位于市区号地块。土地面积共计。该土地使用权是甲方以划拨 方式取得的,政府土地批文为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转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和面积以土地证书及所附平面图为准。(政府批文及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及办公用房若干间,其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包括:总 m2 计建筑面积为。产权证书号分别为:(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其他为已 超过临建期限的临时用房,无权属证书。 第二条土地及房产的转让条件 甲方所转让的土地及房产以现状为准,即所转让房产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以及空闲土地, 均以甲、乙双方交接时的现状条件办理交接,甲方在办理手续以后不再对房产以及转让土地 范围的配套设施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该转让土地政府批准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土地及房产转让费数额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元,其中元作为合同履行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完成土地及房产的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成的次 日,乙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元; 剩余转让费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 有权的过户手续后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四条转让审批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手续以甲方为主负责办理,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由乙方负责承担,即甲方所得转让费为去除各种税费后的净价。 如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办理出让手续并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均由乙 方承担。 第五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甲方所转让土地用途现为工业用地,如在甲、乙双方完成土地及房产的转让审批手续之 前,甲方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则乙方应向甲方增加转让费元,该增加转让费应按 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一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审批或过户手续完成之后,土 地用途的变更则与甲方无关,乙方无需增加转让费。 第六条转让土地及房产的利用和改造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后,乙方可以按现状使用土 地及房产,但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土 地用途。 第七条办理土地及房产转让审批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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