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药房的条件[修改版]
第一篇:新开办药房的条件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篇: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 、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 、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申报。 30 (二)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 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办人; (三)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15 (四)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验 收标准》(零售)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由受理申请部门书面告 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3 第十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申办人,可在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之 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 GSP9GSP 有关规定申请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个月后仍未通过认证的。由原 发证部门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 (一)销售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 () 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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