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 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 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 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 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 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 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