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 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 使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 为,使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 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 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商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 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 第三条本办法中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或 确认,在商品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中心城市设立的、具有 辐射周围地区乃至全国的批发交易场所。 ""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地方批发市场是指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部门批准,在国内贸易部备案设立的批发交易场所。 "" 第五条经批准或确认设立的批发市场必须使用批发市场 :() 名称。中心批发市场名称需冠以所在地省、市名称,标明 ""; 交易商品类别和中心批发市场字样地方批发市场名称需冠 :"" 以所在城市名称,标明交易商品类别和批发市场字样。未 "" 经批准或确认的市场不得使用批发市场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