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 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 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 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 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 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 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 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期执行;国家 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