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 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 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 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 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 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 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 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 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 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 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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