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 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 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 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 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 (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 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 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 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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