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居民医保试点规则方案

城区居民医保试点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与我市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经济能力相适应、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平安制度,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基金管理,互助共济。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以下简

城区居民医保试点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与我市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经济能力相适应、覆 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平安制度,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加强基金管理,互助共济。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 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 补助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证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平 安待遇; (二)多方筹资。建立城镇居民承担费用,政府扶持相结合 的多方筹资机制。 (三)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住院起付标准、最高 支付限额、支付比例。 (四)大病统筹。有效增强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五)强化监督。规范医疗服务,从组织、制度等方面强化 监督,使城镇居民真正受益。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证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监督管理工 作。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工作由市医保办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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