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最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标准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
最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 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标准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 定住所、职业和经济等主要生活根底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 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 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 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 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 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 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 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