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最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标准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

最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 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标准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 定住所、职业和经济等主要生活根底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 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 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 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 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 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 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 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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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标准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等主要生活根底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
户口可迁入本市。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奉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到达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到达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三条在本市购置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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