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8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5-30【生效日期】1997-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武汉市第

81804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1997-05-30 【发布日期】 1997-05-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1221997530 年月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年月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气体 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空调器、调压器、阀门、点火总成 和节能器等产品。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供应与使用、燃气器具经营和燃气设备安全保护 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 布局的原则,在安全、方便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第五条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 托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燃气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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