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优势举证能力为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精)
确立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优势举证能力为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岀发梁长生【论文提要】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而由谁负举证责任和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无疑关乎讼争
确立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优势举证能力为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 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岀发 —— 梁长生 【论文提要】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而由谁负举证责任和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无疑关乎讼争双方的诉讼成败,尤其引人注目,从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举证责任的 核心内容。也是举证责任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于年月施行的最高 20024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举证责任分 配规则上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在于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依法律授权而分配 举证责任的自山裁量权的行使上颇有争议。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基 础上来分析和理解现行举证责任制度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提出对该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 全文共字。 9860 民事诉讼以依法裁决纷争为其使命,其重要性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 而适用法律。因此,证据被称为诉讼之王。而举证责任也成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 而由谁负举证责任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疑关乎讼争双方的诉讼成败,尤其引人注目,从 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也是举证责任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最具争议的 问题,其实质是在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2002 年月和年月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4200210 题的规定》,对举证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然而在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今 天,各种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依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办案,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在于 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依法律授权而分配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颇有争 议。本文的目的,不是提出一种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而是以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基 础上来分析和理解现行举证责任制度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的概念是舶来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最初使用的举证责任一词 “”“” 是直接从日本进口的,松冈义正的著作《民事证据论》(上下册)的中译本在年出版, “” 1933 该书第一次系统地将当时的举证责任理论介绍到中国,松冈义正指出举证之责任者,简言之 “ 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结果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但日本近年来使用证明责任, “” ”1 这此我国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通常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作为同义词使用。举证 “”“” 责任初期的含义是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在年德国诉讼法学家尤利乌斯格尔查在 . 1883 他的著作《刑事诉讼杂论》中首次将举证责任区分为客观上的举证责任与主观上的举证责任。 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