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前言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工作水平和发挥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总体水平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推进内部审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前言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工作水平和发挥 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总体水平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推进 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中,发挥着领跑者的作用。为了总结和推广国有企业内部审 计工作经验,引领和推动我国内部审计的全面转型与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 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深入单位调研等方式,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普查和调研。在对普查数 据和调研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纳提炼、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发展报告》。报告分法律环境、基础建设、业务发展、主要问题、意见 和建议及职业化建设六个部分。希望各级政府和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 协会、广大内部审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通过这一报告全面了解我国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发展状况,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 业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 第一部分 法律环境 一、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法律法规。 1982年12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在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 个问题的请示》,明确了建立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部审计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 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确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8 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职 能、任务和领导关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94年8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 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内部审计制度。2006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应当明确。”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推进内部审计实现法制化提 供了法律保障。 (二)审计署规定。 1985年12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 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职权和程序。1989年12月审计署 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 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指导关系。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 审计对象、主要权限、审计程序、干部任免、职业要求、违规惩处等,做出了比 较完善、具体的规定。2003年3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明确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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