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县)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 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 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 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 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 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1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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