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国徽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三)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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