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后株洲旅行社经营管理创新策略探讨
《旅游法》实施后株洲旅行社经营管理创新策略探讨摘 要:摘 要:《旅游法》强调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旅行社的相关责任,它的实施必然会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产生极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以中、小旅行社为主的株洲
《旅游法》实施后株洲旅行社经营管理创新策略探讨 摘要:摘 要:《旅游法》强调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旅行社的相关责任,它的实 施必然会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产生极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以中、小旅行社为主的株洲旅行社 行业。为适应本法,株洲旅行社的经营者应从人才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集团化经营等方面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创新探索,才能更好的为株洲旅行社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 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旅游已成 为我国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步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强制消费、零 负团费、游客被打等矛盾也折射出这个行业的紊乱。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425 2013101 于年月日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年月日正式在全国实施。 一、《旅游法》与旅行社经营管理相关内容概述 《旅游法》针对过去旅游行业出现的问题,特别强调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与约束, 11245 在总共条规定中,涉及到旅行社的内容条款达到条,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强化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导游的行为 ; 《旅游法》规定,新设立的旅行社必须配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应当与 ; 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 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规定明 显强化了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管理,导游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导游的基本 ;“”“” 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同时也从源头上杜绝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强 迫购物等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强化导游服务的行为规范,但这无疑会增加旅行社 的经营成本。 “” 第二,坚决杜绝零、负团费的现象发生 “”“”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 ( 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 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明令禁止旅游购物店的高额回扣和佣 “”“” 金,倒逼旅行社停止零、负团费运营模式,杜绝了零、负团费利益链。这将彻底颠覆 大多数旅行社以前的操作流程和线路安排,使旅行社不能再通过购物和自费项目来弥补旅游 产品的低报价。 二、《旅游法》的实施对株洲旅行社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 作为旅游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