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
接收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收到固定资产投资分录”。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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