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四川省【公布文号】川价非[1995]118号【公布日期】1995-09-01【生效日期】199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公布单位】四川省 【公布文号】川价非[1995]118号 【公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治理方法〔试行〕 〔199591[1995]118 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 年月 号公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 的水土流失,依据《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法〉实施方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的水土流失的,必 需实行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缘 由而无力进展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视治理机构统一安 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 当向直接治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局部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需专项用于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依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 中提取局部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把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 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需按规定实行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 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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