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 1993456 价局交财发〔〕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 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 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 其代理人)。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 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 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和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 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 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 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5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 ” 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责、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7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元计征; 5 (二)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元计征, 25 其他内河港口按.元计征; 208040120 (三)集装箱货物:国际英尺箱每箱按元计征,国际英尺箱每箱按元计征; 5 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元计征,其他内河港 25 口按.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1010 (四)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元,尾数不足.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五)货物的重量吨和换算吨,按交通部或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确 定。 第七条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 费。 (二)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 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 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