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周转材料管理办法(拟稿)
项目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项目工程成本,充分发挥周转材料在施工中的作用,提 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周转材料管理模式执行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第二章 周转材料定义和范围第
项目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降低项目工程成本,充分发挥周转材料在施工中的作用,提高周 转材料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材料管理模式执行局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二章周转材料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周转材料定义: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基本 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并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工具性材料及配套附件。 第四条 周转材料主要品种范围包括: 一、组合钢模板和其它大块定型钢模板; 二、碗扣支架、钢管脚手架、门式支架、万能杆件; 三、钢轨(包括重轨和轻轨)、枕木; H 四、钢板桩、钢管桩、大中型工字钢及槽钢、型钢; 五、贝雷梁及其附件、导梁、门架、军用梁; 六、挪移模架、挂篮、导管、非随机护筒、油罐、水罐、水泥罐、钢浮箱、钢 套箱、集装箱; 七、其它占用较大流动资金的周转材料。 第三章周转材料配置 第五条 周转材料的配置应充分利用各单位内部的现有资源,尽量减少新增周 转材料。在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项目部应结合施工方案,通过成 本测算,决定是否新购置、加工、租赁或者内部调剂使用周转材料。 第六条 项目部新购置(含加工)周转材料应写明情况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各单 位物资管理部,报告中要对购置周转材料的经济效果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说明,各 单位相关部室及相关领导参预意见后报局物资管理部,经局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 审批后实施。未经上级单位审批允许,项目部不得自行采购或者加工周转材料。 第四章周转材料采购 第七条 周转材料采购应严格按《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周转材料验收保管 第八条 新购周转材料进场后,应由项目部物资部、工程部、经营部、试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