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本所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 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本所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 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 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根据“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所长是本所的安全责任人, 对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 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所工会依法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 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所上下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对在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 济发展的要求,适时修订本所的标准、规程。 第二章所级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所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委托分管安全副 所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