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 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代替 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1 主题内容 69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 允许排水量。 iWj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 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定义 3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 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内容 4 4.1 标准分级 4.1.1GB3838IIIGB3097 排入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中二类海域 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GB3838IVVGB3097 排入中、类水域和排入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