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样本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法规名称】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法规分类】财务制度【颁布部门】财政部【颁布日期】1992.12.28【实施日期】1993.07.01【 正 文 】(92)财外122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名称】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分类】财务制度 【颁布部门】财政部 1992.12.28 【颁布日期】 1993.07.01 【实施日期】 【正文】(92)财外1228号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 业公平竞争,依据中国《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全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含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 理店、浴池、剪发美容店、洗染店、摄影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多种组织形式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 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 度,并接收财政机关检验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