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 经营,促进保险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 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 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 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 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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