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

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的两者规定有冲突,有的律师法单独增加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衔接,单独

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律师法与刑 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的两者规定有冲突,有的律师 法单独增加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 衔接,单独增加的要研究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调整或 者在工作中制定相关规定来保证律师法的实施。下面结合 比较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两者的不同的地方,研究协调、 衔接的办法和措施。 133“ 、会见权。律师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 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 ” 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根据现 96 行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与现 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需要 1“ 衔接的地方:()直接委托与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 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 ”23 准。()不受监听与派员在场。()会见权与批准权。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嫌疑人, ”4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律师法没有在 “”“ 讯问的后面加上后,从逻辑关系上看似乎是第一次讯 ”“” 问之日起律师凭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就产 生了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定在何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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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的两者规定有冲突,有的律师法单独增加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衔接,单独增加的要研究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调整或者在工作中制定相关规定来保证律师法的实施。下面结合比较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两者的不同的地方,研究协调、衔接的办法和措施。133“、会见权。律师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根据现96行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需要1“衔接的地方:()直接委托与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23准。()不受监听与派员在场。()会见权与批准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嫌疑人,”4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律师法没有在“”“讯问的后面加上后,从逻辑关系上看似乎是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律师凭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就产生了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定在何时的问题。
针对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不协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别情况研究处理。第一,关于直接委托与需要经过批准委托的问题。律“”师法对律师接受委托没有作出限制,直接用受委托律师96“来表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那么,律师法对此没有象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是律师法修改时立法机关疏忽,还是有意回避,意在不需经过批准?从逻辑关系上讲,律师会见没有提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经过批准,委托律师也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律师接受委托和以后的会见时,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不要经过批准?需要研究。这主要涉及律师能否因为介入诉讼而成为可以知悉秘密者?所谓秘密就是在特定的时间,为特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及到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律师能否因为介入诉讼而成为可38以知密者?律师能否承担起保密的重任?律师法第条提出了要求,律师在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法已经要求律师要保守国家秘密。从这种意义上说,律师接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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