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
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的两者规定有冲突,有的律师法单独增加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衔接,单独
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何衔接?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律师法与刑 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的两者规定有冲突,有的律师 法单独增加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 衔接,单独增加的要研究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调整或 者在工作中制定相关规定来保证律师法的实施。下面结合 比较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两者的不同的地方,研究协调、 衔接的办法和措施。 133“ 、会见权。律师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 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 ” 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根据现 96 行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与现 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需要 1“ 衔接的地方:()直接委托与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 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 ”23 准。()不受监听与派员在场。()会见权与批准权。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嫌疑人, ”4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律师法没有在 “”“ 讯问的后面加上后,从逻辑关系上看似乎是第一次讯 ”“” 问之日起律师凭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就产 生了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定在何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