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 2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各有关地 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号) (2022) 2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各有关地 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推进勘查开发 利用, 保障全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 管理有关工作 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 (一)加强矿业权设置管理。对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下水 禁采 区限采区管理规定,满足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确需开发利 用的矿泉水、 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 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 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 矿权。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确需新出让矿泉水、地热商业性勘查探 矿权的,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在 查明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 布范围、出水量,满足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 出让。 (二)加强勘查项目综合论证。对于新设勘查项目,要综合考虑 矿泉 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保护区划定条件、规模化开发等因 素,以水源地 整体勘查为导向,经综合论证后,合理确定新开矿泉 水、地热勘查项目的勘 查范围和勘探井、开采井井位。对于已出让探 矿权,要在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审查时,要结合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 资源分布及保护区划定等,严格论证勘探、开采各井位布设的合理 性。 (三)加强水质评价和保护区划定管理。勘查项目要严格按照相 关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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