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_362801_宁波大榭开发区益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合同纠纷
宁波大榭开发区益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益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交
宁波大榭开发区益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动 力机械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益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 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建筑工程公司 (下称交大机械)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益宁公司于 XX年3月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10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反诉原告)交大机械实际经营 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568号非该院辖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同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 院以本案纠纷涉及知识产权为由报请本院审理。XX年2月10日, 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7 日、6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仁富、 委托代理人王克稳,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瑜到庭参加诉 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宁公司诉称:1999年8月25日,其与上海交通大学 动力机械工程公司(下称交大动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 约定,双方就燃煤锅炉脱硫设备的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益宁公司 提供人民币200万元,交大动力公司提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物 理原理脱硫技术,给予益宁公司部分该设备的生产权,并负责开 拓市场,制定生产产品的工作方案,绘制图纸,进行技术指导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