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
第一章总则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 1.0.2 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1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3.2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 1.0.4 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 1.0.5 研究、论证。 第二章术语 裙房skirtbuilding 2.0.1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2.0.2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 高度。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2.0.3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 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2.0.4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2.0.5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2.0.6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2.0.7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2.0.8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 2.0.9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2.0.10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2.0.11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2.0.12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2.0.13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地下室basement 2.0.14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safetyexit 2.0.15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