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集团国家的谈判立场
伞形集团国家的谈判立场伞形集团形成于《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动是该集团成员的利益交汇点和形成松散气候联盟的基础。但是,随着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先
伞形集团国家的谈判立场 “”“” 伞形集团形成于《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 动是该集团成员的利益交汇点和形成松散气候联盟的基础。但是,随着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 澳大利亚先后批准《议定书》,伞形集团形式瓦解,力量大大削弱。在后京都时代,面对发展中 国家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深度减排的压力,该集团的主要成员出于不同的原因,均不愿作出大幅 度减排的承诺,新的共同利益交汇点使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出现了重新凝聚的迹象。②基 “ 于此,在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谈判中伞形国家以集团形式参与谈判,与欧盟、七十七国集团 ” 加中国气候集团展开了博弈。 1. 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 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谈判中分歧较大的议题。伞形集团主要成员国间的立场也存 在一定的差异。美国坚决主张抛弃现有《议定书》的框架,重新达成一个全新且全面的气候条约。 ③日本和澳大利亚提出,后京都气候条约在坚持对《议定书》附件国家重新分组的前提下可以采 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议定书》进行修正;二是签订一个包含《议定书》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新条约,同时将减排义务拓展至所有主要的经济体。④俄罗斯不希望未来的气候条约建立在《议 定书》的框架之上,但是出于《议定书》第一履约期赋予俄罗斯相对宽松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 俄又希望新的气候条约能够传承《议定书》的一些要素,如排放基年、京都灵活机制和履约机制 等。对于条约的法律约束力,俄罗斯的理解是非强制性、非惩罚性和灵活性,以便于在执行过程 中调整各方的承诺和义务。⑤加拿大在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立场文件中仅表示应建立单一的 新条约,具体立场尚不清楚。 2. 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2012 年后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深度减排是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关键之一。对此,伞形集团的 主要成员国坚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由发达国家自主提出减排目标作为气候谈判的基础, 2009 年底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基本上接受了这一主张。根据会议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 20101312020 发达国家在年月日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其年的中期量化减排目标。⑥截至 2020 《哥本哈根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伞形集团主要成员国先后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年 12050 的中期减排目标(见表)。在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年目标)上,美国在提交给《公 2005 约》秘书处的文件中也说明,倘若当前的联邦气候立法获得通过,美国将能实现在年基础 83%200560%-80% 上减排的长期目标。⑦日本提出在年的基础上减排。澳大利亚主张大气中温 450ppm20502006 室气体的浓度应不高于二氧化碳当量。加拿大承诺将其年的排放水平在年的 60%-70%205050% 基础上减少。俄罗斯联邦认可年全球整体减排的目标,但是认为要求发达国 2020199025%-40% 家集团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年基础上减少是完全没有道理的。⑧ 3. 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减排行为 伞形集团国家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对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参与至关重要,因而对其给予了高度的 重视,表明了相对详细而明确的立场。 对于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性质,伞形国家集团认为,首先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为应该具 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下,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除外)应该 制定低碳发展战略,说明其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每年向《公约》秘书处提供具体的温室气 体排放清单。 对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伞形集团国家均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以改变 “” 京都气候机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气候责任不公平的划分,尤其使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 国家承担更大的气候变化义务。美国提出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两类;⑨日本建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需要做出减排承诺的国家、排放量不大但易受气候变化影响 的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等三类,分别对其规定不同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⑩澳大利亚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