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 根据有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60周岁退(离)休。 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延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教授、研究员资格 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返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副教授、副研究 员以上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学院人事处在每年的1月份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部 门,各部门在收到通知的同时即应考虑有关人员的延聘、返聘问题。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即延聘 (一)延长退(离)休年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 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 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4、本单位编制允许,延聘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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