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2255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价格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 财政厅(局)、 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经国务院减 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 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 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 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 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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